关于新增及变更服务收费项目的公示
尊敬的客户: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行已对拟新增及变更服务收费项目向监管机构报备,现予以公示:
一、新增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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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优惠措施 |
备注 |
服务内容 |
适用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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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外担保(非保函) |
按业务金额的0.2%—1.5%收取。根据敞口金额、客户信用评级及反担保方式确定具体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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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融资提供涉外非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类的付款担保服务 |
公司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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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
按融资金额的0.1%-3%收取;单笔发票处理费按等值美元0-10元/笔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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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
在以TT汇款或出口托收为结算方式的赊销(O/A)项下,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本行提交出口商业发票和其他相关单据并申请融资,本行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回款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短期贸易融资。 |
公司客户 |
二、变更服务收费项目
(一)“回购型国内保理”收费标准修订为:
1.应收账款管理费:按转让给我行应收账款金额的0.1%—3%收取;
2.融资手续费:按融资金额的0.1%—3%收取;
3.单笔发票处理费:按等值人民币0—10元/笔收取。
第1项和第2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至少选择其中之一收取,并根据全年保理应收账款量大小、单张发票金额及数量、买家风险大小、账期长短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回购型国际保理”收费标准修订为:
1.应收账款管理费:按转让给我行应收账款金额的0.1%—3%收取;
2.融资手续费:按融资金额的0.1%—3%收取;
3.单笔发票处理费:按等值美元0—10元/笔收取。
第1项和第2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至少选择其中之一收取,并根据全年保理应收账款量大小、单张发票金额及数量、买家风险大小、账期长短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企业私募融资顾问”更名为“企业融资财务顾问”,项下分置“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企业债券融资财务顾问”和“企业资产管理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如下:
1.私募股权财务顾问,收费标准修订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我行为企业或股权基金提供股权类投融资的方案策划、结构设计、交易安排、行政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适用客户修订为:公司及同业客户。
2.企业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收费标准修订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我行根据签署的相关法律协议,基于财务顾问的角色,为企业或者金融机构提供进行企业债券融资结构设计、信息披露机制设计、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服务。适用客户修订为:公司及同业客户。
3.企业资产管理融资财务顾问,收费标准修订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我行通过和信托、租赁、证券、保险、基金、交易所(包括金融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的其他与企业融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适用客户修订为:公司及同业客户。
(四)“企业资产重组顾问”更名为“公司设立与重组顾问”,收费标准修订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为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根据企业总体的经营战略、财务管理目标确定公司设立方案(包括公司战略、组织结构、管控模式、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再融资、支持政策、融资方案等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及为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通过购买、出售资产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企业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提供专业顾问意见的专业服务。
(五)“其他财务顾问”更名为“企业咨询顾问”,收费标准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提供非融资性专业化解决方案(包括战略咨询、组织架构、管控模式、财务分析、财务预测、人力资源等专项咨询顾问服务)。适用客户修订为:公司及同业客户。
(六)“常年财务顾问”更名为“常年及其他财务顾问”,收费标准修订为:按协议价格收取。服务内容修订为:为客户提供的日常性、资讯类和综合性的咨询服务。适用客户修订为:公司及同业客户。
公示日期为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16日起正式开始收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日